《关于在城区中小学配备医护人员和设立卫生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认真做好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身体健康保障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的管理,经县卫健委和县教育局研究决定。一是在城区学校或托幼机构设立医务室(点),配备必须的基本医疗设备、药械等,由县卫健委确定医务人员驻校负责学生的身体健康保障服务。二是对暂不满足设立医务室的学校或托幼机构,按照既往健康管理规定,由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和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医务人员,通过定期巡诊的方式,承担对应学校师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三是所有承担学校卫生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的医疗服务人员,定期接受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和业务培训,接受派驻学校的管理和师生的监督。关于校医人员编制的建议,县教育局将积极与县卫健和人事、编制部门联系,逐步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