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施工企业在县内缴的项目增值税计入项目所在地政府财税》的提案收悉。我局牵头与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 今年我县出台了《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在“规范建筑企业分支机构设置”中,已经进一步明确“各乡镇不得要求域外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分(子)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本地小型项目入库的条件,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据了解,《意见》下发后,多个乡镇已主动取消了“承接项目必须设立分公司” 的规定。下一步,县住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督促各乡镇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为企业发展进行减负和助力。乡镇需严格加强限额以下工程企业库的管理,明确入库期限,实行履约动态评价考核,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
2.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一是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税额=开票额*3%(疫情期间享受优惠,征收率为1%);二是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采取一般计税和简易征收两种计税方法,纳税人若符合简易征收条件可自行选择计税方法。其中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开票额*3%,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开票额*9%)-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仅与纳税人选择的计税方法有关,也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多少相关,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缴纳的税款不一定少于一般计税方法缴纳的税款,因企业而异。
3. 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根本区别。2016年“营改增”后,国家全面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只要有营业额就征税,建筑业纳税地点在工程所在地。增值税与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增值税体制下,一有销售(营业)收入,也未必产生增值税;二是县内建筑企业承接县内工程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这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感谢您对我县建筑企业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服务,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