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我县城乡公办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八章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根据《舒城县校车服务和管理实施方案》,目前,我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不参与其他运营。其中,现有99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专用校车均属社会资本投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以解决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问题。
目前,我县大部分公办幼儿园都存在师资紧张、生源饱和问题,公办幼儿园无购置校车资金来源。下一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将逐步加大对学生上下学交通的投入。
关于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立校车服务公司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充分进行调研、论证。
最后,再次感谢委员们对我县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