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内容:关于完善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建议
2016年10月,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村干部养老问题,出台了我县村干部参加城关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解决村干部老有所养,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村干部全身心投入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确保了党和政府各项农村政策的顺利实施,巩固了党和政府在基层的政权基础,深受镇村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称赞。
但是,由于这项政策的出台时间较迟,受到国家社会保障大的政策的一些限制,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急待完善的问题,主要是50周岁以上的村干部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继续参加原村干部养老保险(以城关镇为例,这部分共计47人,占村干部总数为37%)。直接导致这一部分群体退休后待遇很低。按目前农保退休标准,每人每月只有养老金五百元多一点,已经低于2019年农村五保户特困供养600元/月/人和城市一类低保对象每人每月765元救助标准。同时,这部分人与能够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轻村干部相比,工作年限长,工作贡献多,目前仍然在岗,心理上存在严重不平衡。再者,与这部分人年龄相仿的城乡居民在企业上班大部分都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给社会上造成了辛辛苦苦在村工作几十年,养老问题还不如一般群众有保障的印象。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主管部门争取政策,将过去参加村干部农保的人员,目前仍在职在岗的,全部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参加农保的年份起计算参保年限,补交农保已交费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费标准的缺口部分。
2.组织人员到外市县调研,如果有外地市县为村干部趸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县可以参照执行。
3.如果大政策确有困难,建议县里出台政策,对于参加村干部农保的退休人员,在农保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由原单位补发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这部分人数有限,不会再增加。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而本人要求仍然参加农保的例外。)
提案答复:
《关于完善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消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村干部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中担任职务、行使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016年为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建设,合理落实村干部的社会保障工作,增强村干部工作的信心和积极性,我县启动了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为20%,由县财政承担12%、参保个人承担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村干部离职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满15年后,仍不满60周岁的在职村干部,可以继续缴费,续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劳社秘〔2009〕9号文件规定:“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允许参加养老保险。”皖人社秘〔2013〕14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010年企业养老保险过渡到省级统筹,市县无权出台养老保险参保补费政策。因此,村干部养老保险县级只能根据有关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