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内容:
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建议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每年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入市,造成了许多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国家的耕地保护制度、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现状
目前,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主要类型有:一是一户有多处宅基地,且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二是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建成住宅且不再需要使用的宅基地;三是农户新建房屋后,未拆除旧房的宅基地;四是因某种原因废弃或者无主的宅基地;五是房屋倒塌灭失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闲置住宅是指闲置宅基地建筑物的闲置和荒废。据有关报道显示,目前,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比例约为15%左右,同时出现“空心村”现象。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出现的原因
1、农民的认识根源。农民“多吃多占”心里因素的驱使,促使农民产生贪占多占的冲动。建新房不拆旧房,旧房放养家禽家畜,新房居住,占的多,享受的利益就多。解放后的一段时间里,宅基地属于私人所有。人民公社化以后,虽然明确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宅基地私人所有的观念在农民心目中一定程度的存在。
2、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收入普遍提高,一部分富裕起来的农民不仅在农村建新房,而且进城入镇买房置业,出现一户多地多处住房的现象,增加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3、监管处置缺失。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委会履行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限于人情关系,对宅基地取得管理不够,忽视对旧宅基地的处置;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宅基地采取放任或者默认的态度。相关监管部门对违规取得和使用的宅基地拆违处置不到位,打击不力,管理滞后。
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建议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容易产生和激化邻里及自然村内部矛盾,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因此建议如下:
1、稳妥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三权分置”。从2015年起,在全国人大授权下,全国33个试点县探索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围绕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要求,各地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应该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吸收并推广使用。
2、出台奖励政策,引导多方力量。尽快出台奖励扶持措施,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注入乡村,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业、民宿康养业等,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和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3、确权办证,搭建平台。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宅的普查调查,加快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办证工作。设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流转中心或者服务站,建立起统一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数据交易平台,实现线上推送、在线查询、网上流转,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提供快捷、顺畅的平台。
4、建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退出机制。建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的所处区域、结构类型、建设年限等,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对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给予分类补偿,为复垦复绿和改造利用提供空间。
5、加强宣传引导。依托报刊、网络、新闻客户端等媒体,深入宣传和解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盘活利用的典型案例,营造有利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宅的社会舆论氛围。
提案答复:
《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对下一步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做出了充分的说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也就此项工作做出部署。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目前,我县已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舒农〔2020〕137号),根据文件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是宅基地管理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管理。立足部门职责,县自然资源部门将积极做好规划等相关服务工作,多形式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多路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