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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政协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3-02作者:政协办来源:政协舒城县委员会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舒城县政协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政协常委履职示范率带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舒城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协常委应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共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提交履职报告。

第三条  履职报告应真实反映县政协常委本人年度内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及其他职能情况,主要包括: 理论学习情况,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及其他会议情况提交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会议发言、文史资料等情况开展走访、调研、视察、考察等情况,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活动情况,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各类评议、提案督办、监督检查、咨询论证等情况爱岗敬业、遵规守纪、在本单位本行业中发挥率带作用情况,参与脱贫攻坚和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对做好县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县政协常委应在每年12月中旬向县政协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县政协每年安排部分政协常委在常委会议上作口头述职,届内实现全覆盖。

第五条  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对县政协常委履职情况进行点评。

第六条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履职报告的收集、汇总及县政协常委口头述职安排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意见,适时将县政协常委履职情况向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及县政协常委所在单位反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