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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0-03-02作者:政协办来源:政协舒城县委员会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7913日政协第八届舒城县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20191122日政协第十届舒城县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照全国、省、市政协的有关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县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乡镇(开发区)政协委员联络组、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上级政协、中共舒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信息,反映社情民意,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口协商会议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各乡镇(开发区)政协委员联络组应积极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完善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若干县政协委员为特邀信息员。同时,也可以聘请若干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人士为特邀信息员。

加强与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为县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维护他们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支持特邀信息员的工作。

第九条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条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一条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机关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定期评选、表彰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