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舒城县委员会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县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和受委托的乡镇(开发区)政协委员联络组组织县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增进共识、献计出力。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聚焦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根据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聚焦年度重点民主协商计划,与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协商议题、重点提案办理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
第五条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年度视察、考察计划,统筹安排视察、考察工作,负责汇总形成年度计划,报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主席会议成员视察团、常委会议成员视察团、界别视察团。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团、界别考察团。
第七条 视察团、考察团根据视察、考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第八条 视察团、考察团设团长一人,领导视察、考察活动。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深入了解情况,注重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与地方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委员考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等。
第十一条 专题视察可根据议题,视情形成视察材料,提交团长审定,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考察后视情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团长审定,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及时将县委、县政府领导对视察、考察报告的批示情况和相关部门吸收采纳情况,反馈给视察团、考察团成员。
第十四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相关规定,严守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 视察考察活动可视情邀请住舒省、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六条 住城区委员视察、考察由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住乡镇(开发区)委员视察、考察分别由乡镇(开发区)政协委员联络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