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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舒城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日期:2020-03-02作者:政协办来源:政协舒城县委员会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舒城县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7718日县政协八届二次常委会会议通过,2012328日县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1223日县政协十届十二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舒城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参照全国、省、市政协有关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广泛联系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推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1.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重点民主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组织委员开展视察、界别活动等。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和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和联系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加强对外联谊交流。

    第九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4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20人左右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住乡镇政协委员的日常活动,由各乡镇(开发区)政协委员联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县政协委员中产生,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人选由县政协机关党组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报主席会议审定。主任报经中共舒城县委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报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或增补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县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副主席分管,其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驻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作用,实行联系相关界别委员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每年至少向主席会议作两次工作汇报。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要适时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舒城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县直有关单位对口联系和协商办法》规定,加强与县党政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政协各参加单位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上级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需要以政协舒城县委员会或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了解实情,联系群众,厉行节约,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本会委员的管理,协助政协舒城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委员提交大会发言、提案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