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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舒城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1-19作者:政协办来源:政协舒城县委员会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07年9月13日舒城县政协八届九次主席会议通过,2019年11月7日舒城县政协十届三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舒城县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省、市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舒城而奋斗。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舒城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以及上级政协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县政协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三)审议本届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舒城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五)对全县的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六)审议以政协舒城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舒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并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研究涉及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二)协调县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密切与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三)听取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就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县政协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有关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主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舒城县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可视需要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需要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舒城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一般应作会议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