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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良好发展环境

发布日期:2019-04-22作者:政协办来源:政协舒城县委员会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年来,舒城县围绕“大目标、大提升、大项目、大转变”的发展思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实施了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有力改善了城乡面貌,增加民生福祉。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投标制度的施行,有力地推进了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但从我县近些年来的项目招标来看,也有少数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法利益,觊觎各类招标项目,使用种种不法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影响了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展,损害了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和利益。据统计,自2014年元月至今,县公安局共立案查处串通投标案件14起,累计中标金额4.85亿元。这些串通投标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县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串通投标犯罪的手段和方式

     1、通过不法手段掌握投标人信息。串通投标人在开标前,为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投标人信息,掌握有哪些公司报名投标,主要通过三种手段:一是通过招投标领域的业内人士口头打听,获取投标人信息;二是通过银行查询,各个投标人在开标前要向舒城县公共资源中心支付一定的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通过银行查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流水,查询有哪些公司支付了保证金,以获取投标人信息;三是串通投标人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从招标管理系统中查询获取投标人信息。

2、相互协商,进行内幕交易。串通投标人在掌握投标人信息后,相互进行协商,私下进行内幕交易,决定如何投标,协商的结果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所有投标报名的人合伙,约定商务标报价共同投标,中标后共同完成招标项目任务,按一定的比例分配股份;二是部分报名投标的人放弃投标,劝其退出后实际投标人支付其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三是投标人收购部分报名人的投标资质,控制该资质进行投标。

3、一人掌控多家公司投标资质。具有投标资质的公司,为了利益最大化,将公司的投标资质给他人挂靠使用,以收取挂靠使用费,在串通前就掌控了多家公司的投标资质,其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招标项目公告后,就同时挂靠多家具有投标资质的公司,在该项目招标上一人掌控多家投标公司资质;二是与具有投标资质的一家公司或者多家签定合同,在舒城设立该公司的分公司,由其独家代表该公司在舒城招标市场从事投标活动,长年控制该公司在舒城的经营权。

4、统一报价,内定中标公司。串通投标人在控制多公司投标资质后,其统一分布投标公司的商务标报价,统一制作商务标书,确定由掌控的哪个公司中标。实际运作中有三种情形:一是如果串通投标人掌控了全部投标人资质,在投标中的报价全部走“高价路线”,投标报价在最高控制下降低1-2个点,这样中标后的工程利润往往是及其丰厚的;二是如果只是掌握了部分投标公司资质,就走“低价路线”确保中标,以低价中标后再将该项目转卖给他人实际施工,从中赚取差价;三是串通投标人在开标前对其他投标人信息掌握不清时,对自己掌控的每家公司做二个报价的商务标,根据现场投标人的情况,见机行事,确定投递哪种价格的商务标。

5、出现串通投标的专业人员和公司。近年来,在舒城的招投标市场上,一部分人本身不做工程,却专门从事项目招投标,中标后再将项目出卖给他人完成,从中赚取差价,造成一个项目中标后转手多人,层层抽点,甚至出现专门投标的劳务公司,为他人提供投标公司资质、代打保证金、确定报价和制定商务标书等一条龙服务。这些公司号称舒城的“招标二局”、“工程领域的吸尘器”。

二、串通投标犯罪的原因分析

1、监管存在“真空地带”。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是对中投标活动主管和监督的部门,但其监管和审查只限于形式上审查材料。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功能没有真正启用。目前,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的是国泰公司开发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如果商务标光盘是由同一把加密锁或同一台电脑所完成,将会识别报警,但从查处的串通投标案件来看,该功能都没有启用,否则该系统会报警有串通投标的嫌疑。

2、评标规则设置存在漏洞。对投标报价只确定了最高控制价,没有确定最低控制价,投标人报价的区间大,而且采用“二次平均法”,造成只要掌控多家公司资质,集中在某一区间报价,中标的可能性就极大。

3、交易中心个别内部人员参与串通投标,为他人串通提供条件。交易中心个别工作人员与串通投标行为人相勾结,滥用职权,在开标前出卖报名公司人员信息,为串通投标提供条件。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履约保证金管理不规范。在一人持有多家资质投标的前提下,大额保证金打在交易中心对串通投标人来说是一笔沉重的利息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中,交易中心常在在项目开工不久就违规退还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串通投标人专门从事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使得履约保证金的制约功能流于形式,降低了串通投标的犯罪成本和门槛。

5、串通投标犯罪隐蔽性强,不易发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的业主是政府单位,监管责任的分散使得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被大大弱化;二是串通投标的主体之间存在共同利益,不论最后以哪一种形式中了标,各主体间出现利益争执的可能性较小,难以出现分赃不均而举报、揭发的情况;三是主管单位监管效率低下,使得一些异常投标情况、保证金返还违规操作难以得到及时关注进而采取措施。

三、防范和打击串通投标的对策

1、强化招标监管,挤压串标空间。一是强力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全面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电子图纸、工程量算单、补遗答疑等全部资料网上下载,在开标前使各方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割断投标人之间的联系。二是实行往来资金从企业基本账户缴退制度,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交付,拒绝现金收缴,退还时也只能退至基本账户,不进入其开设的临时账户,杜绝围标代缴保证金的行为。

2、加强资质审查,规范操作流程。科学选用评标办法,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施工难易程度、专业特殊要求等情况科学选用评标办法、合理设置评审要素,积极探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评标办法,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增强定标办法的科学性,加大串标难度系数,提高围标、串标的费用和成本。特别是进一步科学设限和授权报名系统查询功能,使得任何个人均无可能在没有监管局集体授权的情况下查询到报名企业的任何信息。

3、持续标后监督,加强部门协作。一是加强标后联合巡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日常标后检查工作,提高标后监管处罚执行效力。二是试行项目施工企业派驻监管员制度。监督其不得出借资质,不得非法转卖、转包、分包等。根据项目进度需要,业主单位可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就项目履约情况对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备案部门重点审查合同文本是否与中标单位名称一致、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等措施。

4、加大惩处力度,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通过不断的加大打击串标行为的力度,形成不敢串标的惩戒机制。一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建设工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管等各方责任主体职责和责任追究范围、内容、惩处措施。二是实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有举报、有线索、有投诉的必查必究。三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串标案件的合力。对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等非公职人员,发现其有串标行为的,将其纳入黑名单,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坚决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串标案件,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