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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72号委员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8-10-30作者:政协办来源:政协舒城县委员会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关于杜绝泔水养猪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单从泔水作为猪的饲料来说,《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 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完全禁止“泔水养猪”,而是在高温处理之后可以使用。

当然,泔水养猪要做好泔水处理工作。一要严格控制泔水来源,选用没被污染的新鲜泔水。否则,易引起猪只胃肠道疾病,出现拉稀、腹泻等,影响肉猪生长。同时必须注意预防食盐中毒和平衡营养。二要采用合适的前处理方法剔除泔水中的异物,防止被猪误食,可引起消化不良,甚至引起胃穿孔或肠堵塞等。三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处理泔水,减少泔水中的细菌。通过煮沸消毒,杀灭病原微生物,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和发生。也可以通过生物发酵法,先在泔水中加入适量的米糠进行调,然后拌入微生物制剂,在池中密封发酵1-3天即可取出配合预混料或全价料进行饲喂。泔水养猪,可以降低35%以上的饲料成本,同时也解决了目前泔水的出路问题。

提案中列举的现象客观存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有些泔水养猪户环境卫生搞不好,影响了周边环境。针对这一情况,环保部门介入调查,提出整改措施,消除影响,如果养猪场处于禁养区的,考虑关闭或搬迁。我委将组织力量,加大对泔水养猪的巡查和指导,严把动物防疫条件关,严厉查处加喂违禁投入品,进一步强化生猪出栏的产地检疫,认真落实“瘦肉精”抽查制度,确保出场生猪健康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