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因此社区建设的主体应当是社区居民及城关镇党委、政府,民政部门是社区建设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居民开展“四个民主”和社区服务建设。
你在提案中3个建议很好,但我们认为要落实这3个建议首先城关镇党委、政府要重视,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社区建设用房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规划布局、新建小区或老城区改造预留服务场所以及从县直单位办公用房整合中腾空的房屋给予社区办公用房。
我局也将加强积极与县规划局沟通协调,做好城区社区用房规划布局;并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进一步落实舒办发[2008]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文件精神,要把开发商无偿提供社区用房落到实处。另外,加强与县事务局沟通协调,将县直单位办公用房整合中腾空的房屋作为社区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