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地规划建设》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解决农村群众遗体火化后骨灰安放问题,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有效地节约了土地,我县先后有8个乡镇兴建14处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街道)兴办。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仅对本辖区内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接纳本辖区外的村民安放骨灰,更不能对外出售。
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度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控制其发展,不得滥批滥建。从实际出发,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大力抓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抓紧抓好殡葬改革工作,巩固与维护殡改成果。兴建公墓必须选址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乡镇、村(街道)兴建公益性公墓,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为制止乱埋乱葬等行为,我县殡葬管理部门要求:对滥批滥建的公益性公墓、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经营性质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严肃查处。1、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对出售墓穴和骨灰格位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对未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如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在清理整顿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县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3、对乱葬乱埋在自留地上的新坟,各乡镇应坚决予以清理,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4、对未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对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的和对出现的乱埋乱葬的新坟,各乡镇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