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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号提案答复--《加强和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便于律师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6-13作者:政协办来源:政协舒城县委员会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年来,我县政法系统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实现依法治国。

    一、公安部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主要举措

   (一)设立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办公室。为有效保障律师正当合法业执业权利,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渠道。县公安局设立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办公室,由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童昊担任专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大队。主要负责接待律师反映、投诉问题和日常业务办理。同时,还将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办公室的电话号码、联系人员在县公安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出台政策,规范程序,保障律师调取卷宗材料。

为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等职责,县公安局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调取案件卷宗材料的通知》,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经出具本人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公函,以及律师与案件当事人签定的委托书,可以直接向办案单位申请调取相关案件卷宗材料,方便律师执业。

   (三)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规定: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单位不得派员在场。

   (四)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意见。

    在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县公安局要求办案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或将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附卷。

    二、检察部门关于保障律师权利和执业环境的举措

   (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以下条文: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的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使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律师诉讼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及时纠正。

    (三)县检察院的做法。

    1、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县检察院严格执行该法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为方便律师办案我县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室内悬挂了《律师阅卷通知》《律师接待流程图》,在院检务公开大厅内设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免费提供电子卷宗,为律师办案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节约了办案成本。

    2、依法维护律师权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017年,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查处了一起政法某机关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案件,查证属实以后及时纠正。

    三、审判机关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举措

   (一)提案中“开辟律师和法官办案联系的专有通道或让律师到法官办公室进行接触”的建议问题。自上海法院出现枪击案事件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一律使用门禁系统,将法官与当事人隔离,一方面保护了法官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腐败,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的发生,县法院根据要求安装了门禁系统。目前县法院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作人员办公面积的规定,一间办公室通常有3-4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如果允许律师到法官办公室交流案件,将影响其他法官正常工作。县法院为解决律师会见法官难的问题,专门开辟了律师会见工作室、接待室。另每个审判庭均设调解室一个,专供法官与当事人、律师正常接触。县法院在工作室、接待室和调解室均安装有监控设备,确保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依法会见。因此,目前县法院提供的条件已完全适应律师与法官会见的需求。

   (二)关于在县法院院内或院外提供专门的停车位一事。根据县法院实际情况,院内共设有停车位47个,其中包括地下停车位12个(专供警车使用),而目前法院共有警车16辆,私家车近50辆,车位供不应求,无法再为律师提供专用停车位。院外由县行政执法局管理,院外场地停车已无法适应社会需求,常常出现阻碍交通现象,因此专门为律师设停车位,一要行政执法局许可,二要有足够的面积,就目前状况难以解决。来法院办案的律师大多就职于本县律师事务所,到法院都比较方便,建议选择乘坐公交、骑车或步行等环保方式出行,为外地律师、当事人腾出一点空间,更能彰显舒城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四、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律师工作的管理与服务

    根据《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017年4月19日由省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国家安全厅 安徽省司法厅 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皖司通〔2017〕53号)文件作了相关规定,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如下几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律师合法权利。2、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帮助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干涉与阻挠。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诉讼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近年来,县司法局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方针,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