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境内水域面积大,渔业资源也相当丰富。众所周知的 “ 万佛湖鱼头”系舒城驰名商标标志。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县域内各大小溪河、水库、山塘中,炸鱼、毒鱼和电鱼等非法捕涝现象猖獗,既污染水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更有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
一、存在问题
1、炸鱼频现。每年自水库进入枯水期以后,水位日渐下降,捕鱼者大肆炸鱼的行为屡见不鲜。胆大者,白天行动;胆小者,晚上出动。炸鱼的水域大都是深潭河槽,是各种鱼类栖息的重要场所。
2、毒鱼猖獗。据调查,县域内各大小河流、塘坝每逢枯水季节,特别是一些小河流或塘坝,都会出现用捕鱼者用药毒鱼。毒药随水流淌,几里内的鱼虾全部死光,且污染水源。
3、电鱼不断。沿河群众反映,电捕鱼行为比较普遍,毫不遮掩。胆小者,在河流、沟渠和野塘中捕涝,胆大者甚至到群众放养的鱼塘偷鱼、抢鱼,群众敢怒不敢言。
4、打击不力。由于重视不到位,管理力量不足,执法难度大等因素,职能部门对这种非法捕涝现象执法不严、整治乏力,甚至听之任之。
二、主要危害
炸鱼、毒鱼、电打鱼都是对水产生物“ 断子绝孙 ”的捕鱼方法,是只顾眼前经济效益和个人私利的非法捕涝行为,危害极大。不仅致使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且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比如炸鱼,在破坏生态平衡的同时,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而且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毒鱼,在破坏生态平衡的同时,使水域受到污染,而且毒药残留在被毒死的鱼尸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长期聚集很多毒素,这些水生动植物如被食用,则会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又比如电打鱼,捕鱼工具简陋,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既对自身身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在偷抢鱼发生冲突时威及他人安全。
三、几点建议
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第三十八条规定: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建议:
1、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渔政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组织宣传、城管、水利、环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活动,深入县域各溪河流域,针对炸鱼、毒鱼和电鱼流动性强的作业特点,通过夜间巡查与市民举报后突击查处的方式加大查处力度,把常规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白天巡查与晚上伏击相结合、单独行动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增加执法巡查的频次,重拳打击非法炸鱼、毒鱼和电鱼,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2、加大惩处力度。要按照渔业法的规定,根据违规事实,从严从重、从上限给予惩处。对构成犯罪的,检察院、法院要按照法定程序批捕、起诉、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
3、落实四个机制,推进整治工作常态化。一要建立考评机制。把打击炸鱼、毒鱼、电鱼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二要建立渔政与110一级联动机制,对接到举报或阻碍执法时,公安部门、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及时受理、出警、查处。三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炸鱼、毒鱼和电鱼行为流动性、隐蔽性比较强。渔政部门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四是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渔政部门要加强渔政执法和相关法规的宣传,城管、市监、水利、海事、环保以及淠史杭灌区渠道管理等部门要参加联勤巡查,并根据部门职责开展专项执法。如,环保部门从环保方面开展执法,水利部门从保护水利设施方面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查处非法渔具制造、销售案件等。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要承担区域内整治工作的主管责任,对辖区内捕涝人员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成立护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案件查处等。
4、强化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发布通告。县政府行文通告全县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渔业违法行为,使全县人民家喻户晓。二是开展普法宣传。渔政部门牵头开展《渔业法》宣传活动;水利部门牵头开展《水法》宣传活动;环保部门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法》宣传活动;公安部门牵头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知法守法。三是开展个案宣传。利用新闻媒体播放炸鱼、毒鱼、电鱼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违法行为和危害行为,以儆效尤。
5、定期投放鱼种鱼苗,修复水环境。为促进我县水域生态平衡,提升渔业资源改善水环境的能力,渔政部门要按照 “ 生态安全、技术可行、效益兼顾 ” 的要求,积极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通过把好苗种质量关和现场监督关,发动县、镇、村三级主管部门、举团组织和单位个人参与增殖放流,定期投放各类净水功能较强的鱼苗,改善县域内河塘水质,让我县水环境充满生机和活力。